学生公告

关于2023年毕业生基层就业学费补偿、国家助学贷款代偿申请的通知

发布时间:2023-06-13浏览次数:

各位同学:

引导和鼓励高校毕业生面向我省基层单位就业,省财政厅、教育厅决定自2017年起,对浙江省地方属全日制普通高校应届毕业生,自愿到浙江省的类一档地区和海县基层单位工作、服务期达到3年以上(3年,实施相应学费补偿助学贷款代偿。现做好我校2023年毕业生基层就业学费补偿助学贷款代偿申请有关工作通知如下:  

一、申请条件

申请学费补偿助学贷款代偿2023毕业生,必须同时符合下列条件

1、到浙江省的淳安县、文成县、泰顺县、开化县、庆元县、松阳县、景宁县、岱山县和嵊泗县的乡镇(县政府所在镇除外)及乡镇以下的农业技术推广站、卫生院、养老服务机构、中小学和公办及普惠性民办幼儿园工作

2、签订的服务期达到3年以上(3年

3、非定向、委培学生,在校学习期间未享受免除学费政策

4就业后未享受入职补贴政策

申请程序

1、学生申请。符合条件的毕业生要求完成浙江省高校毕业生基层就业学费补偿贷款代偿申请表》(以下简称申请表》)有关内容,将电子版、纸质版申请表(一式两份)本人和就业单位签署的服务3年以上的就业协议合同(可用复印件,加盖就业单位公章)以及填写有学生本人信息的《浙江省高校毕业生基层就业学费补偿贷款代偿初审名单汇总表》(电子版)9月1日前交到学院5B309办公室,电子档发送huangminxiajun@163.com

2、学校审核。经审核通过后,学校将相应的申请材料报送省学生资助管理中心。

标准

学费补偿或用于学费的国家助学贷款代偿金额,按照学生在校期间实际缴纳的学费或用于学费的国家助学贷款据实补偿或者代偿,本专科生和第二学士学位毕业生每生每年最高不超过12000,研究生毕业生每生每年最高不超过16000。补偿代偿分三年完成,每服务满一年即可获得应补偿代偿总金额的三分之一。

2021年已申请过基层就业学费补偿国家助学贷款代偿的毕业生,尚未补偿代偿部分资金继续按照原先批准金额执行。

、其他说明

1、对于弄虚作假的就业单位和毕业生,经查实,除收回国家补偿和代偿资金外,将按《财政违法行为处罚处分条例》追究相关责任;涉嫌违法的,移送司法机关处理。

2资金发放时间以及其他有关注意事项详见《关于做好2023年浙江省高校毕业生基层就业学费补偿和国家助学贷款代偿申请报送工作的通知

3、请加入QQ群咨询及了解申请情况,群号:1150626467。

附件

1、申请表

2、学校审核汇总表

3、关于做好2023年浙江省高校毕业生基层就业学费补偿和国家助学贷款代偿申请报送工作的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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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2023年6月13日